竞争与均衡理论视角下法的价值问题反思
www.3xiang.net 2008-07-25 10:35:07
作者:
陈西岳
来源:
湘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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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文明是衡量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尺,是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不仅间接反映了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能力和水平,更是直接反映了人类改造主观世界所达到的高度。法学则是人类一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结晶。法的价值问题是法学的灵魂和核心,也是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在改革开放之前,极左思想束缚了我们的观念和视野,但不管怎样,中国的法学前辈为中国现代法学的奠基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在开革开放之后,中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学习和追赶自然是第一要务,包括在法学研究领域和立法领域。在气喘嘘嘘地埋头学习和追赶西方文明的道路上,我们来不及也不可能有从容的心境来审视西方文明的利弊,也来不及冷静思考脚下的路。但许多法学家所做的大量的引进和研习工作,开阔了我们的视野,拉近了中国和世界的距离。 正是中国法学前辈的努力使得我们今天有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也终于让我们有了一个从容的心境。另一方面,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经过近三百年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程让我们当代人走到了一个新的历史关头。在这个新的历史关头,当我们回首我们走过的路,展望我们的明天,我们会发现,法的价值研究远远未至穷期,前人留给我们的困惑依然太多太多。
相比那不绝于耳的幼发拉底河畔的枪声,相比那如石破天惊的黑砖窑奴工的新闻,其实那充斥我们视觉的和平状态下处于不公正竞争秩序下迷茫而愤怒的眼神更是震撼着我们的心灵。同时触痛我们心灵的还有一处处碧水蓝天被无情地残食,无数自然的精灵在无声中消逝。相对于无限漫长的人类社会而言,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实在显得太短暂了。面对危及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种种弊病,我们必须冷静地认识到人类社会还处于比较幼稚的年代。即便是人类引以为自豪的代表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和人权的各种进步的思想和制度,其实质也不过是代表财富社会(传统资本主义社会)的最高成就,是针对谋略社会(封建社会)专制、禁锢、特权、人治和暴政而言,针对人类社会内部的赤裸裸的强权而言,它们可以医治人类社会的旧痛,但未必能疗治人类社会的新伤。就象我们不能以过去的一切来要求现在一样,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把现在的一切当成永恒。
在高科技武装的热兵器年代,谁也承受不起暴力革命的代价,如果不能期望弱势者用革命的方式来重建一个新的秩序,那唯一希望的只有依靠法律。但游戏规则从来就是强者制订的,只要人类没有停止进取的步伐,人类自然会分出强弱高下。更何况,来者不存,无法向我们主张“权利”,自然无语,亦不可能向我们高呼“自由”。因此,人际之间,唯有强者的自律,才能达成社会的友爱;国际之间,唯有强国的自律,才能达成世界的和平;代际之间,唯有今人的自律,才能传承文明的火种;种际之间,唯有人类的自律,才能达成人与自然的和谐。
法的价值,是如此重大的一个论题,更何况是“反思”!我怀疑我浅薄的资历,不配承担一个如此重要的论题。但有一点我是可以确信的,即我的用心是真诚的,不仅是为了完成自己的学业,更重要的是发端于十年前对社会发展问题的一次独立的思考,即便在十分浮躁与功利的社会条件下,这种超越我生存现实的思考也常常萦绕于心。我坚信,我的思想或许无法与当今的主流学术观点相容,但绝不是草率的,也许不可避免地存在疏漏,但却真正的出自我的灵魂深处。
法的价值是法的灵魂,是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对于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我国法的价值的研究现状不容乐观,各种不同的价值表述,让人无所适从。法律是协调人类矛盾的社会规范,因而有必要从探索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入手,分析法的发展演化的规律和法的本质,在此基础上再对法的价值的概念、法的价值主体、法的价值的选择标准进行认真反思,我们有可能得出法的价值的科学判断。
马克思主义生产关系矛盾理论从一个非常重要的角度阐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但该理论不足以全部揭示人类社会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内在规律。从根本上说,人的需求的无限性与资源的有限性的矛盾是人类社会一切矛盾的根源,需求和竞争的矛盾运动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竞争与均衡的矛盾运动是支配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的基本规律。随着人的需求层次的递进,人类的主导竞争手段遵循从劳力到暴力、到权力、到谋略、到财富最后到知识的演进过程。相应地,人类社会可以划分为六种社会形态,由低级向高级依次为劳力社会、暴力社会、权力社会、谋略社会、财富社会和知识社会。
人类原生性竞争行为有无限扩张的趋势,自然状态下的竞争倾向混乱和无序,强弱对比是自然竞争的必然产物。法律产生之初既不可能是“公意”的体现,也不可能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律是强势者主导的意志,是强势者向弱势者发起的一项“契约”,且归根到底是受人类生存状态的制约。法律通过剔除某些既有的竞争手段,屏蔽和限制新的不合理的竞争行为以确立与当时的需求状态相适宜的竞争关系和竞争秩序。人类法制化的进程,实际上是一个不断节制自然权利性行为的过程,是人的社会性不断抗衡人的自然性的过程,也是法律不断抗衡和调正生产力及科学技术原始动力的过程。 法的价值的首要意义是用来指导立法,因而法的价值主体首要的应当是指决定法律具体内容的法律创制者。法的价值是法中蕴含的能满足人类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需要的一种精神指向,其意义并不在于阐明法的功能、法的作用和法的目的本身,而是指引立法者如何借助法本身所具有的属性和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法的积极作用,以实现法的正当目的的伦理尺度。我国法学界众多学者提到的“秩序”、“自由”、“效力”、“平等”、“效益”、“公平”、“权利”、“人权”、“利益”、“法治”、“安全”、“文明”、“人的发展”等价值表述,从各个角度比较全面地体现了法的功能、法的作用和法的目的,其中部分表述反映了法的时代精神和特定历史阶段的价值诉求。但总的来说,它们或不具备价值的精神指向性特征,或距离法律太远不能反映法的属性,或相互之间具有必然的冲突性,或不能反映法的价值共性,因而都不适合准确地表述法的普遍价值。真正能作为法的普遍价值表述的,应当是“理性”、“自律”和“正义”,其中“理性”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也是法的一维价值,“自律”是法的核心价值,也是法的二维价值,“正义”是法的最高价值,也是法的三维价值。这三个价值表述各独有其义又相互支撑,组成了一个立体而又严谨的价值体系,也涵盖了学者们其他所有价值表述的价值诉求。在这三个价值中,其中“自律”作为法的核心价值,是决定法律进步程度的关键性因素,也是最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价值。
竞争与均衡理论视角下法的价值问题反思,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为基础,以对立统一的矛盾论特别是关于矛盾主要一方和次要一方的关系理论为指导,构建了一个全新的理论视角。该研究关于“自律”是法的核心价值的提法和三维法的价值体系的建立,具有比较鲜明的创新特色。“反思”克服了法的价值脱离法律创制者的立场及脱离法律规范的倾向,与现实联系得更加紧密。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贫富分化加剧,扩张型的生产和消费方式盛行,环境恶化,资源日益枯竭的当代社会,该“反思”对于准确地把握法的调控方向,指导和谐社会的法制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法制创建,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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